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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重庆大学学生创新创业导师和职业导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7-09    来源:

重庆大学文件

 

重大校〔2018256

   

 


关于印发《重庆大学学生创新创业导师和

职业导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二级单位:

    《重庆大学学生创新创业导师和职业导师管理办法(试行)》经校长办公会 2018 年第15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 庆 大 学

201879


 

重庆大学学生创新创业导师和

职业导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精神,推进学校“双一流”建设,加强校聘学生创新创业导师和职业导师队伍建设,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创新创业导师和职业导师,是指由学校按照规定要求及程序选聘,指导学生职业规划及发展、帮扶学生创新创业的人员,简称“校聘导师”。

第三条 校聘导师应当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和职业道德,热心公益,关心在校大学生的成长。同时,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具有一定的社会阅历或创业成功经验,创新意识强,在所在行业和领域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度

(二)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对高校学生职业规划及发展指导有较深入的研究;

(三)有较大社会影响或对学校发展做出重要贡献;

(四)长期从事创新创业相关工作,对高校学生创新创业工作有较深入的研究;有较强的创新创业教育教学能力及实践指导能力,本人或所指导团队在全国及省部级相应比赛中有获奖经历。

第四条 学校成立校聘导师评审小组,由学生就业指导与服务中心、教务处、校团委、大学科技园办公室、校友工作办公室、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党委教师工作部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校内创新创业和职业规划及发展指导专家构成。

第五条 学生就业指导与服务中心具体负责校聘导师队伍建设,并组织实施校聘导师的评审和聘任工作。

第六条 校聘导师按以下程序选聘:

(一)个人自荐与校内单位推荐;

(二)相关单位负责政治审查和基本资格审查,将符合选聘条件的人员信息报送至学生就业指导与服务中心;

(三)学生就业指导与服务中心汇总后向校党委教师工作部报送单位推荐材料。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申报人员的政治审查和相关资质审查;

(四)学生就业指导与服务中心组织校聘导师评审小组对党委教师工作部审核通过的申报人员开展评审,并形成最终评审意见;

(五)校聘导师评审小组评审通过,并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即可聘任为校聘导师。

第七条 校聘导师按照学校的安排,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一)参与学生创新创业和职业规划及发展指导专题讲座、创新创业和职业规划及发展指导论坛;

(二)指导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比赛、社团和团队,担任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项目路演评审等活动评委;

(三)指导重庆大学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和自主创业、指导学生参加各类创业大赛等,为学生创业团队提供实习或实践机会;

(四)指导学生的职业规划及发展,指导开展职业测评分析、就业创业指导工作坊、大学生职业规划及发展个体咨询、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大赛、大学生职场模拟大赛、创新创业培训及企业参观等活动;

(五)分享自身工作经验和工作成果,并提供职业素养、求职技能、生涯发展、职场适应、创业实践等方面的就业创业咨询与辅导,为学生推荐就业和实习机会。

第八条 校聘导师在聘期内,各活动组织单位可以根据其实际承担的工作量,给予相应课时费、讲座费、评审费。

第九条 校聘导师以重庆大学校聘导师名义在校外开展活动,应经学校审批同意,并在就业指导中心备案登记。

第十条 校聘导师有下列情形的,学校有权解除聘任关系:

(一)未经学校批准,以重庆大学校聘导师名义参与商业活动的;

(二)连续三年不参与学校组织的创新创业和职业规划及发展指导活动的;

(三)连续三次及以上不服从学校创新创业和职业规划及发展指导活动安排的。

(四)参与违规违法活动的。

第十一条 校聘导师因身体原因或其他原因无法继续履行职责的,本人可向学校申请解除聘任关系。

第十二条 未经学校批准,任何二级单位不得以学校的名义聘任创新创业导师和职业导师。

第十三条 学校授权学生就业指导与服务中心负责解释本办法。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重庆大学学生创新创业导师申报表

           2. 重庆大学学生职业导师申报表

 


 

    重庆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879日印发